2024汕头电动车新规定

导语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10月31日,汕头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对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未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的,设置二年过渡期管理措施,实施临时备案登记,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临时备案登记一辆“违标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有效期截止2025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该“违标车”不得上路行驶。

  “违标车”临时备案登记的办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身份资料记载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交相关资料并交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予以临时备案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临时备案登记的“违标车”、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以及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便利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促进二手车交易流通

  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对省(区)范围内异地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群众异地购车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对购买摩托车实行单独管理政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进楼入户罚款

  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上路规定

  1、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

  3、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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