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通告

导语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汕头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至企业的对公账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等文件规定,汕头市近期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经多渠道数据比对,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于本月分批次向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发放时间

  2022年11月4日至30日。

  2、发放方式

  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请。经数据比对符合发放范围且银行信息完整、具备发放条件的企业,将由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至企业的对公账户。

  备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今年以来已领取过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不在本次发放企业之列,不再重复发放。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在本次发放时间后仍未收到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可直接联系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校对。

  (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后,如单位自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请主动联系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发放成功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退回至经办银行内部代发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符合领取补助资格及发放补助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多发错发情形的,请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多发错发待遇。

  (四)对存在欺诈、冒领、骗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并从发放待遇的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扣回多领取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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