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导语 调整汕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下限,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下限,以及明确贷款对象及首套、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各个贷受托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下限

  职工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为一手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其他保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实施,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

  1、2023年2月28日(含)前购买的,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2、2023年3月1日起购买的,按本通知中第三点标准认定。

  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下限

  由原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我市按缴存时间制定的最高可贷额度,其中缴存时间1年(含)至2年,最高可贷款额10万元,也相应调整为缴存时间6个月(含)至2年,最高可贷款额10万元。其他缴存时间对应的最高可贷额度保持不变。

  三、明确贷款对象及首套、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名下存在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及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认定方式: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购房时在我市没有自住住房(以不动产登记和粤安居系统查询结果为准,下同),所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

  第二套住房认定方式: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房时在我市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方式: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房时在我市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再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购买的(一手房按购房合同签约时间、二手房按契税缴纳时间),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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