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现役军人应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导语 汕头市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应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所需要的证件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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