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新生儿医保待遇

导语 在汕头,如何办理新生儿医保待遇呢?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需要申报的材料有哪些?办理地点在哪里?本地宝小编为您提供具体信息。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当补缴差额部分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

  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

  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等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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