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导语 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30日内由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就医医院、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医院疾病证明,送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股备案。

  一、申报程序

  (—)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把伤者送往指定医院 (指定医院:汕头中心医院、汕头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附属一医院、汕大附属二医院、汕大国际眼科中心、汕头海军医院) 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指定的医院进行医治。

  (二)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30日内由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就医医院、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医院疾病证明,送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股备案。

  (三)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书》的30日内,持工伤职工有关资料及《工伤认定书》,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股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二、申报待遇需提供资料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指定医院治疗的病历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用单据和结算清单的原件;

  5、门诊须提供医院处方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伤残待遇: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工亡待遇: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火化证》和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其供养并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提供在校证明;

  6、医疗费用单据和结算清单的原件;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

  四、服务承诺

  (—)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二)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股办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汕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获取汕头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特定人员参保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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