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乌桥岛补偿标准
导语 汕头乌桥岛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汕头乌桥岛征收补偿的方式有哪些呢?快和汕头本地宝一起看看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
被征收人若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向金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并附上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和联系方式。
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对范围内住宅、底层商业用房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各类房屋、附属用地、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如下表:
序 | 类别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其它结构 (不含地价) | 备注 | |
号 | |||||||
1 | 底层商业用房 | 火车路、二马路(同济直路以东)、北海旁路、同济直路、同济三直路 | 11000 | 8990 | 6620 | 包含 市场 | |
一马路、二马路(同济直路以西)、三马路、同济二直路、北堤旁路、北海旁路(同济直路以西) | 7000 | 6000 | 4710 | 用地性质为住宅,由于历史原因住宅底层用做商业经营,该部分按照商铺的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 |||
内街商业用房 | 5250 | 4500 | 3530 | ||||
2 | 住宅 | 住宅 | 4820 | 4170 | 3340 | 720 | |
用房 | |||||||
3 | 非住宅 | 商务办公用房 | 4100 | 3540 | -- | -- | |
用房 | (商贸公司) | ||||||
行政办公用房 | 3610 | 3130 | |||||
(街道、居委、消防、学校、医院) | |||||||
工业用房 | 1300 | 1030 | 800 | 620 | 不含 地价 | ||
工业用地 | 1460 | ||||||
(地面价) | |||||||
4 | 附属 | 住宅 | 2580 | ||||
用地 | (地面价) | ||||||
非住宅 | 1960 | ||||||
(地面价) | |||||||
5 |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 围墙 | 200 | 铁雨蓬 | 180 | ||
水泥埕 | 150 | 竹木蓬 | 120 | ||||
大门 | 250 | 阁楼 | 200 |
(二)拟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和调换办法
1、拟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拟安排于西港-光华片区新建商品房(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拥有调换房屋的完全产权,户型分为面积约40 m2、约60 m2、约80 m2,约100 m2、约120 m2以上等五种,全部实行简易装修(配备水、电、气等基本生活设施)。
2、产权调换的办法
产权调换按建筑面积计算,选房顺序按先搬迁、先择房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面积以被征收房屋面积为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或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测丈结果为准)。
①住宅(含土地)房屋的调换比例:钢混结构为1:1.25、砖混结构为1:1.2、砖木结构为1:1.15。
被征收人应尽量选择接近应调换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选定后,若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予以增购。超出20m2以内(含20m2)的部分,按4820元/m2结算;超过20m2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若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所对应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②底层商业用房(含土地)的调换比例:钢混结构为1:1、砖混结构为1:0.95、砖木结构为1:0.9。被征收人应尽量选择接近应调换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选定后,若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予以增购。超出30m2以内(含30m2)的部分,按11000元/m2结算;超过30m2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若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房屋面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所对应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征收补偿的补助和奖励
1、征收补助标准
各类房屋及其他结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征收补助
序号 | 类别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其它结构 (不含地价) | |
1 | 底 层 | 火车路、二马路(同济直路以东)、北海旁路、同济直路、同济三直路 | 1650 | 1348.5 | 993 | |
商 业 | ||||||
用 房 | ||||||
一马路、二马路(同济直路以西)、三马路、同济二直路、北堤旁路、北海旁路(同济直路以西) | 1050 | 900 | 706.5 | |||
内街商业用房 | 787.5 | 675 | 529.5 | |||
2 | 住 宅 | 住宅 | 723 | 625.5 | 501 | 108 |
用 房 | ||||||
3 | 非住宅 用 房 | 商务办公用房 | 615 | 531 | -- | |
(商贸公司) | ||||||
行政办公用房 | 541.5 | 469.5 | -- | |||
(街道、居委、消防、学校、医院) | ||||||
工业用房 | 195 | 154.5 | 120 | 93 |
2、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家庭常住或实际居住户口为5人(含5人)以上的,按每户2000元一次性付给,5人以下的每减少1人少支付200元。
3、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m2·月)计算。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它处无住房,家庭常住或实际居住户口3人(含)以上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0m2的,可按40m2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且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接手续后的第三个月止。
4、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街底层商业用房按40元/(m2·月),内街底层商业用房按20元/(m2·月),办公及工业用房按12元/(m2·月)标准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实施后90天内(含9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性质的货币补偿标准的10%给予奖励;超过90天但在150天内(含150天)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性质的货币补偿标准的6%给予奖励;超过150天但在240天内(含240天)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性质的货币补偿标准的3%给予奖励;超过240天的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