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市已开通居民身份证业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服务,无论本市户籍还是外市户籍居民,申请人可以到全市任一户政窗口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
2.相片回执(可在照相馆拍照或是在区政务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服务区“居民身份证自助办证机”拍照后取得)
3.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4.居住信息
5.监护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如申领人与监护人在同一家庭户的户关系能证明的则无需提供)
1.居民户口簿
2.居住信息
3.相片回执等材料
未满16周岁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带申领人到窗口办理。
1.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年满16周岁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本人到窗口办理。
1.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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