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民营企业年度纳税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名额标准
导语 根据《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根据《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配给集体常住户口的职工名额,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
(二)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
(三)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登记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是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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