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无人机飞行管控

导语 自2023年10月14日0时起至2023年10月14日24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汕头体育中心体育场周边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

  禁止飞行区域:汕头体育中心体育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东经116.84513568,北纬23.40950940)

  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

  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080部队飞行管制室,联系电话0754-89820531)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汕头市公安局治巡支队备案后(电话:0754-88964732),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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