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导语 在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办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具备哪些材料呢?本地宝小编为您提供具体信息。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办事单位:

市民政局主办科室:各区、县民政局

办事依据: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74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办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家庭有在职人员的,应提供工作证复印件,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3、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4、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5、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应医院公章及医生签名);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7、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事期限:

居(村)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张榜公布申请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或者镇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收到申请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请求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制作书面决定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送达申请人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其余两份送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流程: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居(村)委员会调查、核实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

   区、县民政局审批

   ↓ ↓

  不同意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意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月发给救济金

  

咨询电话:

金平:88634586 龙湖:88365417 濠江:87379779

澄海:85887185 潮阳:88719600 潮南:87900519

南澳:8680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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