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办法
导语 汕头市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可申请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详见下文。
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
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学生。
困难残疾人是指:学生的家长(原则上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且生活困难,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
1.父母一方或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父母双方均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3.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等,抚养人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
二、补助标准
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三、申请时间
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错过申请时间的,可在当年度10月底前补申请,仍逾期的当年度不再受理不予补助。
四、申请材料
如实填写《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一)残疾学生需提供本人残疾人证、户口簿。
(二)困难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父母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户口簿(或其它抚养关系的资料),且提供以下任一种证件: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
2.属父母均为重度残疾人的,提供父母双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属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父母一方已亡故相关资料及另一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离异相关材料及抚养人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三)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生手册,或当年度缴费票据,或注册资料等在校就读相关资料;当年度秋季入读的另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及缴费凭证或就读相关资料。
(四)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属监护人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体现监护关系的合法资料)。
五、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
六、申请次数:每生申请次数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
七、审批和补助金发放
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区(县)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补助金发放工作,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补助金一律由区(县)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社保卡。
每年5月上旬,各区(县)残联将补助对象名单(含第一、二批)及补助金额汇总成册报市残联备案。7月前后,市残联负责对上一年度市级预拨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按市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各区(县)残联对次年度资金需求进行测算,作为次年度补助金申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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