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医保参保
用人单位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结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和已办结退休手续但是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缴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参保
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注:不含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灵活就业医保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广东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广东省内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所在地和户籍的限制,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均可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办理参保缴费。
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由单位办理参保,先单位开户,后进行参保人员增减申报,确认后完成缴费。
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
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城镇居民:
1、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即可);
2、一寸照片2张。
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需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8、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
居民医保: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
参保人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各村(居)委、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大厅的“粤智助”自助机等渠道自行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也可到各村(居)委、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事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以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参保人可以通过村(居)委会统一办理新参保或停保、人员信息变更及缴费手续。
(三)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新参保或家庭户参保人情况有变化,或需变更扣费账户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四)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在校参保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申报参保缴费。
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由单位办理参保,先单位开户,后进行参保人员增减申报,确认后完成缴费。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原承担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划转至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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