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户口迁移规定

导语 本地宝整理了关于汕头户口迁移的若干规定,主要是取消购房落户限制、取消“积分制审批入户”、取消核查计划生育证明,详见下文

  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工作应当符合本市人口发展规划,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户口迁移的审核、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市外户口迁入

  第五条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调(迁)家属,经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驻汕中央和省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调(迁)家属;

  (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及其随调(迁)家属;

  (三)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来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

  (四)驻汕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市重点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退役军人事务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

  (二)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庭基础仍在本市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四)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五)父母均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均是现役军官,且在本市有亲属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六)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的退休(职)人员、到外地就业现已离职的未婚人员、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退学、休学人员、离异人员及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回本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经市侨务部门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

  (四)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

  (五)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

  第八条与本市户籍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在市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者母亲的;

  (三)父亲或者母亲投靠子女的;

  (四)老人(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所在家庭常住户口无成年子女的,其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赡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购买、自建、受赠、继承合法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本市承租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

  第十条在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等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配给集体常住户口的职工名额,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

  (二)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

  (三)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登记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是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二条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投资三十万美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来本市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捐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捐资三十万港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外地驻汕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该机构性质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属于办事处的,配给五人;属于联络处的,配给三人。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常住户口。

  符合本章规定的户口迁入条件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常住户口;单位未设立集体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或者因离职、拆迁等离开住所地的本市常住人口,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每一家庭常住户口三年内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申请登记一次。

  第三章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五条中心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

  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实行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户籍管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三)招工招聘入户;

  (四)毕业分配入户;

  (五)工作调动入户;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第十七条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未成年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户口迁移的条件、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应当在警务公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应当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实存在隐瞒、欺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迁移管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称的人员包括:

  (一)招收、录(聘)用、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本市急需技术人员;

  (四)来本地灵活就业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五)具有中国国籍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经申请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六)列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依法购买、自建、受赠、继承、承租的住房,以及政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居住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201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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