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导语 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是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事务,受委托负责破产、撤销、解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负责返汕安置的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是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事务,受委托负责破产、撤销、解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负责返汕安置的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服务对象

  ㈠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㈡自由职业者;

  ㈢流动就业人员;

  ㈣因私出境出国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㈤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二、服务内容

  ㈠管理破产、撤销、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和代理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

  ㈡代委托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㈢为委托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和拨付手续。

  ㈣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服务程序

  ㈠需代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须持本人已结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填写《委托表》(属固定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需经单位签署意见,办理转移行政关系和调档手续)。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代理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㈡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代管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㈣为方便委托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管费,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按半年或按季缴纳,其办法如下:

  1、按半年的缴费办法:委托方每年1月和7月,分别缴纳当年1—6月及7—12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代管费。

  2、按季的缴费办法:委托方每季首个月缴纳当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代管费;即1月份缴纳1—3月;4月份缴纳4—6月;7月份缴纳7—9月;10月份缴纳10—12月份,

  委托方选择缴费办法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逾期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

  1、代理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需办理申报手续,经审核后,从次月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

  2、代理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另行通知

  3、每月工作法定工作日为申报办理业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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