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不动产(房产证)登记的条件

导语 汕头不动产(房产证)登记的条件有哪些呢?快和汕头本地宝一起看看吧。

  汕头不动产(房产证)登记的条件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作建房),应提交经交易机构登记备案的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作建房)的合同;购房发票或缴款凭证;

  (2)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应提交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交易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书;

  (3)作价出资(入股),应提交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书;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注销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应提交交易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书;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应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分割、合并协议;交易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书;

  (6)继承、离婚,属继承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属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析协议书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7)调拨接收,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调拨接收文件复印件;

  (8)企业改制、改革、改组,应提交①批准改制、改革、改组或企业脱钩改制审批文件复印件;②非金融机构的,提交资产审计报告书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文件复印件、《产权转让合同》(属企业脱钩改制除外)复印件;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章程;④属划拨土地或优惠地价等性质的不动产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或批准文件,以及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缴讫凭证;

  (9)拆迁补偿,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发还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发还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及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证明材料);原不动产权属未经确认的,应提交能够证明权属来源的依据、原不动产地形、地籍图和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证明材料(原土地房产与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证实文件),并立具保证书(需经房产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证实)及提供刊登“不动产登记声明”的报纸;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书文本但缺乏土地权源依据的,提供原不动产地形、地籍图和不动产档案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房屋缺乏土地权属来源依据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用地

  手续的资料及缴清地价款的凭证;拆迁补偿合同及回迁(安置)协议;涉及增购的,提交经辖区交易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发票或缴款凭证、完税或免税凭证;

  (10)单位自有房屋房改出售,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涉及换购的房改房,提交职工换购公有住房申请表;市房改办关于办理房改房屋产权证通知书(按标准价购买的,应提交办理1993年房改所购住房变更产权通知书);住房基金存缴情况表复印件;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及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职工工龄证明书(夫妻双方工作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及征询职工住房情况函;购房款付讫证明书及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涉及超标自购的,提交缴款凭证、完税或免税凭证;

  (11)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书文本的,另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的其他依据(如市房地产档案馆记载的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用地批文等);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资料:①份额变更协议书;②属夫妻关系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12)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不动产权属证书;属产权证无法收回的提交公示作废的证明资料及查档权属相关资料;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拍卖委托函、拍卖成交确认书、营业发票;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相关生效证明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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