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导语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提高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修订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详见下文。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见习(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档(上岗教师如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2年内申报评审教师职称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予以适当倾斜。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期满之日起2年内被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聘用为公办正式在编教师,或农村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本人愿意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义务的,除继续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申请程序和方法同当年其他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优惠政策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退费资金优先用于代偿本息,代偿本息后如有剩余的,差额部分按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逐年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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